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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贈過期變質雞精給友人飲用,可能吃官司。花蓮一名曾姓女子誤把過期雞精給好友喝,吃上過失傷害官司,被法院判拘役四十天,如易科罰金,代價高達新台幣四萬元。
根據法院判決書,曾姓女子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前往友人張姓女子姊妹住處探訪,看見對方身體不適,曾女拿出1瓶他人給的雞精,打開後給張女飲用,張女喝了一口後,覺得味道不對且感到噁心,隨手交給妹妹飲用,結果兩姊妹都感身體不適,當場催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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